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
内工信科电字〔2021〕442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促进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创新中心,是面向我区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由全国范围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和新型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创新中心主要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开展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为重点,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载体。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中心,突出协同配合与国内国际合作,研发一批产业共性技术,转化推广一批先进技术成果和标准,培育一批产业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加快我区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步伐。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创新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创新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创新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培育与建设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结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紧紧围绕自治区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需求,在自治区内建设。
第六条 申报单位(创新中心牵头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是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对自治区重点支持领域牵头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有较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商业化经验。
(三)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第七条 创新中心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为独立法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具备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的资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建立决策机构,其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含来自成员单位的代表、具有独立身份的产业界和科技界杰出人士等,主要负责制定长期发展战略、投融资、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商业化经验,股权结构要多元化,成员单位原则上应包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种类型的研发机构。
(四)拥有高水平的管理及研发团队,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有专职的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管理人员;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重大研究方向;建立健全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机制,广辟渠道聚集人才,搭建舞台培育人才,多措并举留住人才,具备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研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
(五)拥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有持续较高的研发投入,有先进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在组建过程中成员单位有相应资金匹配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启动建设资金(包括研发设备)一般不少于3000万元,单独建账;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各类经营活动,自主决策、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六)建立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通过孵化企业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探索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科技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有开放合作交流机制,面向行业和地区提供服务;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1项或若干项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或有前瞻性、有望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
(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共性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储备,推动重大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加快实施转化;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要通过标准固化创新成果,推动创新成果应用,促进标准与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九)建立与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形式,促进行业共性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发展。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按规定在创新中心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十)制定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包括政府资助)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第八条 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积极推动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创新中心,并组织推荐申报。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创新中心计划,按要求编制《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书》(附件1)和《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附件2),提交至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上报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将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开展遴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书面同意组建,进入培育阶段。
(三)培育组建。列入组建计划的创新中心,应自列入计划起两年内注册成立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落实中心运营场地,修改完善中心建设方案,完成中心组建工作并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四)延期组建。自列入组建计划起5年内未能完成创新中心实体注册的,申报单位需于组建期届满1个月前通过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延期组建的申请。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批复同意延期后,在半年内完成创新中心依托实体企业注册工作。延期组建半年内仍未完成组建工作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创新中心组建资格。
(五)认定批复。创新中心注册成立实体依托企业并完成组建相关工作、比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评指标表》(附件4)自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后,经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将修改完善后的《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附件2)提交至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初步评审、现场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认定批复。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九条 创新中心应积极跟踪、收集、分析国内外本领域发展信息,每年至少通过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行业创新发展情况和趋势1篇。
第十条 创新中心应定期开展自查,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创新中心于每年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简报形式通过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季度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创新中心于双数年4月10日前向其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评估材料。创新中心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创新中心报送的考核评估材料审核同意后,于双数年4月31日前提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另行下发考核评估通知。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材料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创新中心在提交的考核评估材料中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考核评估材料中列举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成果、奖励等必须是考核评估期内取得。考核评估材料包括《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表》(附件3)、《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评指标表》(附件4)、《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评报告》(附件5)。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分别是:创新资源、核心定位、协同化、市场化、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一)创新资源重点考核评估创新中心研发队伍建设和研发资金投入情况。主要是:
1.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和本领域行业技术领军专家的情况,以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2.创新中心研发资金投入的情况,以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二)核心定位重点考核评估创新中心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的情况。主要是:
1.创新中心技术目标取得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以及新增专利申请数量;
2.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承担所在领域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项目的情况。
(三)协同化重点考核评估创新中心汇聚本领域创新资源的情况。主要是:
1.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各类创新主体的情况,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
2.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内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的情况;
3.创新中心对成员单位及其他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的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利用的情况。
(四)市场化重点考核评估创新中心核心成员产品市场占有情况。主要是:
1.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所占市场份额是否超过5%或是否包括1家以上本领域国内排名前100位的企业;
2.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中是否包括 机构或社会资本。
(五)产业化重点考核评估创新中心成果转移转化的辐射带动能力建设。主要是:
1.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建设中试线或中试条件的情况;
2.创新中心实现共性技术转移扩散情况;
3.创新中心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情况。
(六)可持续发展重点考核评估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是:
1.创新中心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情况,是否已实现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发的情况;
2.创新中心建立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等机制的情况;
3.创新中心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是否制定了规划并有明确目标。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中心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初步评审、现场考察,提出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70分且<90%)、合格(≥60分且<70%)、不合格(<60%)4类。
第十六条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批复组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新中心参与考核评估,但第三方机构仅提出进一步提升的建议,不确定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整改期为1年。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取消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视情节轻重,按不合格或取消创新中心资格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批复的创新中心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申请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并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规定的,商有关部门取消资质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运行过程中,如有依托公司及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需经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