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对《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2月18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nmgjhc@163.com。
联系电话:0471-6328708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快推进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和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四类。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协调管理自治区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管理。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按照相关配套规定管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及无相应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计划原则上按照“专题—项目”两个层级设置实施。专题聚焦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以需求和目标为导向,注重围绕科技核心任务一体化设计与组织实施,专题设置可根据任务目标动态调整;项目是专题的基本单元,按照专题总体部署完成相对独立的研发任务,服务于专题目标。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职责清晰、公正公开、监督有力、简明高效的原则。以构建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为目标,按照科技领域“放管服”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专业管理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等。项目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自治区科技厅,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统筹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统筹项目科技成果管理,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六)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进行管理;
(七)建设、维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制定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八)负责维护和完善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度。
(九)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委托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具体管理工作,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和内蒙古科学技术战略研究中心等进行项目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成果管理、诚信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将相关档案及时归档;
(二)客观、及时地反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三)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和林格尔新区、国家高新区、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央驻自治区有关单位、经自治区科技厅核准的其他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监督和科研诚信管理;
(三)督导项目牵头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项目牵头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期结项,协助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监督、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参与单位共同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相关材料等;
(五)按要求对项目变更情况及时备案或报批;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项目参与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八)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二)按规定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配合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咨询、评估等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在项目评审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科技兴蒙”行动重点任务、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产业创新需求等,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指南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单独或组织参与单位共同申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自治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其他机构,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申报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和受理,涉密项目或国家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项目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按照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自治区科技厅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立项方式。
第十八条自治区科技厅综合分析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十九条自治区科技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和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方案相关意见,发布立项通知。
第二十条收到立项通知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成果登记汇交工作要求,纳入项目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等,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立项通知规定时限报送任务书的;
(三)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填报,导致不能签订任务书的;
(四)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的。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形式组织项目。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重大科技工作任务,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及时组织快速反应项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组织参与单位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究任务。项目实施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除自然科学基金和软科学研究外,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送项目专业管理机构。项目实施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批或报备:
(一)涉及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及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申请,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报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复执行;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备案。
(三)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改革、撤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须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通过信息系统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备案;
(四)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实施期内及时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报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的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复,启动终止程序。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国家或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实施的;
(五)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并已支出经费的;
(六)不配合项目管理或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项目实施期结束6个月后无故不提交结项申请的;
(八)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核查,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执行,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对任务书约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在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结项申请,项目下设课题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全部课题验收后方可提出项目的结项申请。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结项。
第三十一条 综合绩效评价的组织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专业管理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由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专项经费20-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专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由牵头单位自主主持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定向委托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研究等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组织单位应于每年初制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安排。在收到结项申请后,对相关材料开展评前审查,并出具评前审查意见。通过评前审查的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在评前审查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其中:
1.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结论为通过。对通过的项目要形成“优秀”和“合格”两个等次的评价意见。
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
(1)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自筹经费不到位。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结论为结题,其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因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结论。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结项。项目暂缓最多1次,如再次评价仍未形成明确结论,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3个月内,组织单位应将评价结论通知项目牵头单位,抄报自治区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汇交。未按规定办理的,组织单位可不予出具评价结论。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题、不通过的,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受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自治区科技厅将项目的后续转化应用等情况作为项目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评价与诚信管理
第三十八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项目外,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发布、立项、监督、综合绩效评价等管理环节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覆盖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申报评审、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的科研诚信、审查、记录、管理和评价制度。
申报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一票否决”。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审咨询评估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弄虚作假、“打招呼”“请托”、因非客观原因造成终止或撤项、不配合监督检查、拒不申请结项、逾期结项、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等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阶段性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资格,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按照责权一致原则和放管服要求,在任务书中约定监督检查的节点和内容。实施期3年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和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检查,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实施期内只监督检查1次。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实行监督检查和中期绩效评价制度。自治区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申报评审、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自治区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对重大及重点项目的实施与经费支出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或对科研诚信评价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履行职责,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违规列支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号)同时废止,尚在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如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