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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发布日期: 2021-10-22   |   访问次数:3390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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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财农规〔2021〕14号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

  为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奶业振兴、马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奶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马产业发展,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0号)、《关于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3.《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稿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下称奶业振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奶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奶业振兴资金是指依据国家《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农牧发〔2018〕18号)、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0号)、《关于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治区本级预算和上年度清算资金构成,用于支持自治区奶业振兴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奶业振兴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奶业振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并会同农牧厅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厅负责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意见,会同财政厅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奶业振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饲草料收储、高产优质苜蓿生产、种公牛培育、良种奶牛引进、性控冻精(胚胎)使用、中小奶畜养殖场设施装备改造升级、地方特色奶制品加工等补贴。

  第六条 奶业振兴资金支持对象为自治区境内备案登记的农牧业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奶畜养殖场户、传统奶制品加工厂、种养殖户以及设立奶业研究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第七条 奶畜养殖场户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青贮饲草料自治区财政每吨补贴30元。收储青干草(苜蓿、燕麦)自治区财政每吨补贴120元。

  第八条 对集中连片种植苜蓿等优质饲草500亩以上,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加工条件的种植户、种养结合户、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以及奶牛养殖企业(合作社),按照每亩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用于提升苜蓿生产水平。

  第九条 对具有奶牛或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评价达标的育种企业,具体补助奖励政策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和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奖励办法》。

  第十条 对奶牛养殖场户、奶牛养殖合作社进口的良种母牛,自治区财政每头补贴3000元。

  第十一条 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优质性控冻精,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使用优质性控胚胎,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000元。

  第十二条 对提升改造存栏50—800头中小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每个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中央财政补贴3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18万元。自治区和盟市可根据奶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补贴存栏规模标准。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第十三条 对地方特色奶制品加工标准化改造项目自治区每个平均补贴3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存储设备、冷链运输、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自治区根据年度任务和实际需求,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下达盟市奶业振兴资金,盟市将资金下达到旗县,旗县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评审监督由盟市组织旗县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旗县、绩效评价等。

  (一)高产优质苜蓿种植补贴,根据政策任务(50%)、绩效评价(30%)、脱贫旗县(20%)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额度。

  (二)育种企业补贴,根据每年育种工作评价结果,对育种企业分档补贴。

  (三)地方特色奶制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补贴,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30%)、绩效评价(30%)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额度。

  (四)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补贴,根据基础资源(50%)、政策任务(20%)、绩效评价(20%)、脱贫旗县(10%)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额度。

  (五)饲草料收储补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性控冻精补贴、性控胚胎补贴等四项补贴,根据盟市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30%)、绩效评价(20%)、脱贫旗县(10%)等因素确定四项补贴资金预算总额,并根据国家下达任务情况和全区奶产业发展需要进行总体控制。各盟市根据地方奶业发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制定分项任务绩效目标,并报送自治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

  第十六条 奶业振兴资金坚持任务、资金、目标、审批、验收“五到盟市”。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联合部署各地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盟市申请奶业振兴资金,需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并进行项目储备,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当年项目当年落地实施。

  第十八条 盟市农牧部门会同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奶业振兴资金支持范围要求,组织指导所属旗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盟市农牧部门负责项目审核,会同盟市财政部门按时提出下年度资金和项目申请,联合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第十九条 盟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明确每个项目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附清单一并报送。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盟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待资金下达后由盟市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二十条 奶业振兴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补贴,盟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和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其中,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地方特色奶制品标准化改造项目,经盟市评审验收通过后,以核定任务量为标准进行补助。奶业振兴资金可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持的各项目间调剂使用,地方财政不得统筹用于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盟市报送的任务需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预算下达盟市。

  第二十二条 盟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预算和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金计划、任务清单、绩效目标,逐一落实到项目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照自治区要求,每年组织旗县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验收,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并将验收和清算结果按时报告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奶业振兴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业振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治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检查督导和绩效评价抽查,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旗县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任务落实并开展绩效自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并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未整改合格的主体,不得申报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下称马产业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马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区蒙古马保护、马良种繁育、马产品加工等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马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马产业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马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农牧厅分配下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厅负责制定马产业发展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财政厅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马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蒙古马等地方品种资源保护、马品种培育和良种繁育、马产品加工、马竞技体育和旅游休闲产业发展、马产业科研、马疫病防控、马产业人才培养、马产业交流合作和信息化服务等。

  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情况,优先支持蒙古马等地方品种资源保护、马品种培育和良种繁育、马产品加工等。

  第六条 对自治区境内蒙古马品种集中分布区,从事饲养基础母马50匹以上的养殖场户,原则上每匹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资金用于购买或饲养种公马和基础母马、推广标准化技术、购买饲草料以及电子芯片等。盟市、旗县结合地方实际,可对补贴养殖场户饲养基础母马数量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对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取得旗县级以上农牧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确认的蒙古马保种场每个补贴4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改造保种场基础设施设备、组建和扩大核心群、更换种马、购买饲草料以及电子芯片等。

  第八条 开展乌珠穆沁马、乌审马等蒙古马不同类群保护,原则上每个类群每年补贴200万元。对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区域内的乌珠穆沁马、乌审马等蒙古马类群保种核心场户进行补贴,每匹种公马补贴2万元、母马补贴5000元。补贴资金用于改造核心户基础设施设备、组建和扩大核心群、更换种马、购买饲草料以及电子芯片等。

  第九条 支持建设以蒙古马遗传资源为主的自治区级基因库。补贴资金用于建设基因库基础设施,采集保存蒙古马等地方品种冷冻精液、胚胎、卵子,建立蒙古马种质资源信息库和遗传资源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开展蒙古马等地方品种基因测序、马匹质量检测和品种认定等工作。

  第十条 对取得旗县级以上农牧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进口马良种繁育场补贴60万元,支持养马大户、专业合作社、马产业龙头企业等通过引进国外优良专用品种开展良种繁育。补贴资金用于改造良繁基础设施设备、组建和扩大核心群、更换种马、购买饲草料和电子芯片等。

  第十一条 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年承担完成自治区种马(包括种公马、种母马)选育任务,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奖励性补贴,具体补助奖励政策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和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马拍卖交易和马产品交易中心,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种马场、马科研教学单位拍得的种马实行补贴。引进品种按每匹8万元补贴,地方品种和国家审定的培育品种按每匹2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许可,或通过升级改造后达到认证标准的马产品加工企业、养马大户、专业合作社发展马奶等特色产品加工。补贴资金用于生产设施、冷链储存运输、卫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每个项目单位补贴6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科研机构、兽药和饲草料企业研发马属动物专用药品、疫苗、专用饲草料,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监测,支持改善和提升马属动物无疫区兽医实验室,配套完善马属动物疫病诊断仪器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支持以马为元素的多元文化旅游休闲项目,建设综合性现代特色马业小镇或马文化产业园,开展马竞技体育产业、马产业人才培养、马产业交流合作和信息化服务等。

  第三章 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马产业发展项目任务、资金、目标、审批、验收“五到盟市”,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旗县申请、盟市审核、自治区审定。

  第十七条 自治区马产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储备管理。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马产业资金支持范围,组织、指导旗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请项目资金,并对旗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盟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报送下年度项目和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盟市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按照谁实施、谁监管原则,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盟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待资金下达后由盟市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资金项目分配及下达

  第十九条 马产业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下达各盟市建设任务和资金控制额度。盟市组织旗县确定项目任务承担主体,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确认。

  第二十条 自治区根据年度申报任务、基础资源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盟市马产业专项资金。

  (一)蒙古马保护补贴,主要根据盟市申报任务因素(40%)、绩效因素(60%)确定补贴控制额度,原则上盟市当年申请任务量控制在上年实际任务完成量的150%以内,超过的按实际任务完成量的150%计算申请任务量。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盟市,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盟市资金需求。

  (二)乌珠穆沁马、乌审马等蒙古马不同类群保护、蒙古马保种场补贴、马奶特色加工厂户补贴和进口马良种繁育场补贴,主要根据盟市上报的项目计划任务因素(40%)、绩效因素(60%)确定补贴类群数量和补贴单位数量,按标准实施补贴。

  (三)马基因库建设补贴,根据自治区马基因库建设及运行,采集保存蒙古马等地方品种冷冻精液、胚胎、卵子,建立遗传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基因测序、质量检测和品种认定等年度计划任务确定补贴控制额度。

  (四)马品种培育和良种繁育补贴,根据自治区育种能力评价结果确定补贴控制额度。

  (五)马竞技体育产业、马旅游休闲产业、马产业科研、马疫病防控体系、马产业人才培养、马产业交流合作和信息化服务等补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经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下达盟市后,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自治区年度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在15个工作日内将马产业资金下达到项目旗县。马产业资金属于约束性任务,地方财政不得统筹使用,盟市可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优先支持的各项目间调剂使用。项目旗县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盟市下达的资金和绩效目标要求,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任务,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盟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旗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盟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旗县在10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盟市财政、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马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开展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 马产业发展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年度绩效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任务完成情况好的盟市增加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对绩效任务完成情况差的盟市核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限二年,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稿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奶业振兴、马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奶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马产业发展,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0号)、《关于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7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内蒙古自治区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6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支持范围和补贴标准、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资金项目分配及下达、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两个办法均为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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