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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26   |   访问次数:338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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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切实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9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将《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落到实处,建立完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全覆盖、无盲区、无死角、运行高效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从源头上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网格监管员培训全覆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名录更加完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农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基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夯实责任。切实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要督促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责任。

  ——坚持整体推进,分步达标。按照先易后难,样板带动,分步达标推进的方式,“搭建一个框架,打造一批样板,完善一套体系”,一年搭建全区网格化管理框架,三年推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到“十四五”末形成信息畅通、运转高效、工作有力的网格化管理模式。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划分采取行政村划分为主,主体类型、产品风险划分为辅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农区、牧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辖区内网格划分类型。

  三、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搭建框架(2021年年底前)

  1.制定方案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已有方案的对照本方案进行细化、实化、完善,没有开展此项工作或未制定方案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各盟市要指导各旗县制定符合农区、牧区实际的具体方案。

  2.定格、定人、定责、完善名录”阶段(2021年10月-2021年底)

  区域定格。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结合我区监管工作实际,把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划分为一级网格,各行政村划分为二级网格。不适合以行政村划分网格的牧区可以结合实际按照生产主体分布划分二级网格。如行政村地域面积较大,盟市、旗县可自行按照主体类型、产品风险等继续延伸划分网格。

  网格定人。一级网格需配备1-2名监管员,二级网格需配备1-2名协管员(信息员)。仍保留监管机构或职能的乡镇,监管员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管站人员或承担监管任务的人员担任;未保留监管机构的,由旗县农牧部门协调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抽调综合执法、技术服务等人员担任,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协管员(信息员)可以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技术骨干、防疫员或当地种养殖规模较大的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担任,也可以由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旗县农牧部门负责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培训和指导,不断提升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打造高水平网格化管理队伍。

  人员定责。协管员(信息员) 应充分掌握网格内生产主体的基本情况,协助监管员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监管员应围绕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责或协助旗县农牧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参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

  完善名录。在完成“定格、定人、定责”的基础上,协管员(信息员)配合监管员在“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填报完善“农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监管员负责审核网格内生产主体名录并报送至旗县农牧部门,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对监管员推送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有瞒报、漏报现象并及时补齐。如因瞒报造成主体名录缺失引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舆情事件的,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纳入“农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的生产主体应包括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参考附件2.牧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样板先行,分步达标(2022年1月-2024年底)

  按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 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引》(附件3),以“3+5+2”的进度,对照样板分年度达标。2022年为打造样板期,年底前推动全区30%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率先实现辖区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达标;2023年为全面推开期,年底前全区80%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管理达标;2024年为收尾总结期,年底前推动全区100%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实现网格化管理达标。

  (三)巩固提升,健全体系(2025年1月——2025年底)

  各级农牧部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新网格化管理方式,形成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生产主体的完整、精细、清晰的网格化管理体系,针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任务集中发力,在“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及时公布公示巡查检查、检验检测、达标合格证制度施行等情况,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化、公开化、便捷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有步骤,有计划逐步推动。

  (二)加强条件保障。各盟市、旗县要积极推动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待遇,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落实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保障。鼓励探索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绩效奖励、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强化绩效考评。各地要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和乡村振兴考核。自治区农牧厅对率先完成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的盟市从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大统筹力度。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要探索建立横向协作机制,统筹基层农牧业综合管理服务力量,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倾斜;推进乡镇建立日常巡查与综合执法衔接机制,强化问题查处与案件查办;发挥现有乡镇速测室和标准化乡镇站的作用,对农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速测筛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进农畜产品社会全民共治。

  (五)强化公示公开。各级农牧部门负责在“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布各级网格化管理示意图,包括监管机构、一级网格监管员、二级网格协管员(信息员)布局安排、工作职责等基本信息。

  (六)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牧部门要统一思想,各负其责,全力推动全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农牧厅在“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统筹协调指导全区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盟市农牧部门负责推动旗县尽快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对旗县网格化管理开展培训指导,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达标乡镇的验收工作;旗县农牧部门对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 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引》(附件3)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乡镇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验收。

  (七)加强信息报送。2021年10月30日前,各盟市将细化完善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1年12月31日前,协管员(信息员)、监管员、各级农牧部门登录“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后填报生产主体名录,经逐级审核后推送至农牧厅账号;2022年1月4日后,各级农牧部门、监管员及时在平台上添加对生产主体开展的监管检测情况,协管员(信息员)每年更新1次主体名录。

  联系人:侯帅  刘佳庆

  电  话:0471-6652285.0471-6652070.

  附件:

1、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场户参考标准

3、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9月24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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