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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好!在民营企业也能报职称,对论文外语等不设限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11/18 11:52:39   |   浏览次数: 107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营企业员工职称申报渠道将得到拓展,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评审时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破除了“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申报渠道,及时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的职称评审。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中小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职称申报。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工作协议一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可在企业所在地申报职称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在职称评审机构方面,将积极支持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有序承接面向民营企业的职称评审具体操作性工作。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


  职称评审标准也要以市场评价为导向。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进一步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积极借鉴龙头企业人才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的特点,制定职称评审的通用标准。各地制定的职称评审标准应广泛征求本地区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的意见。


  民营企业评职称也将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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