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 服务水平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24-09-25   |   访问次数: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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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 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 服务质量,近日 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 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一直以来, 监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工作。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有效满足了小微企业的接续融资需求,受到广泛欢迎。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缓解其融资压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续贷政策作出优化调整。

  二、《通知》对续贷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

  《通知》支持银行业 机构丰富续贷产品,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完善续贷产品种类,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所有小微企业,均可向银行业 机构申请续贷支持。银行业 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审批办理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通知》对续贷风险分类做了哪些规定?

  《通知》要求银行业 机构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 资产质量。适当优化续期贷款正常类资产分类标准,允许银行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办理续贷,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

  四、续贷政策如何适用于中型企业?

  《通知》充分考虑现阶段中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即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资金接续需求的,商业银行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办理续贷。

  五、《办法》对完善续贷尽职免责提出了哪些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业 机构进一步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细化免责情形,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来源: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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