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4-15   |   访问次数: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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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目的及政策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提升养老服务与监管效能。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 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2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4条,分别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条件、补贴标准、申请与审核、分配和下达、绩效及监督管理、违规处理等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一是规定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二是规定了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三是规定了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由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予以保障;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

  (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一是申请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二是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养老机构建设类型和评定等级进行核算。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平均每月入住人数核定,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三是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根据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于每年分两次向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佐证材料审核,并100%实地核查后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申报养老机构总数的20%进行抽查核实,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四是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分配至盟市财政、民政部门。盟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补贴资金分配文件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旗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盟市补贴资金分配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五是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等方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一次性建设补贴于养老机构申报通过当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由盟市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采购,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一是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民政厅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二是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强化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三是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社会等各方面监督。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养老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三公”经费等支出。四是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四)附则。一是明确管理办法解释权。二是明确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时间。

  三、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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