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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

 发布日期: 2024-11-27   |   访问次数: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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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为科学界定、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建立稳定的自治区以下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全区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盟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盟市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自治区各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登记,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区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全区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全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自治区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盟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盟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盟市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区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区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区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区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知识产权重大案件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全区性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自治区级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盟市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盟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盟市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未列入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盟市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区内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区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本地区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盟市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盟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自治区与外国地方政府、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盟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保障措施

  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盟市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盟市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由盟市承担,避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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