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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4   |   访问次数:509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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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于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联动机制以盟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盟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盟市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二、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盟市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

  (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补贴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达到启动条件的盟市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工作机制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由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盟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财政局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盟市所属高校要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七、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后,要及时告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盟市所属高校。

  (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自治区级直属高校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级直属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按照院校所在地的补贴标准执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盟市所属高校具体负责盟市及旗县级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按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予以通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2021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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