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推进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推进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20〕5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4年9月,国务院明确内蒙古为全国第一个足球运动改革与发展试点省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深化体教融合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和足球改革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继续推进校园足球工作,优化足球青训体系,建成自治区三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畅通足球人才成长路径,完善足球竞赛体系,持续推进足球协会改革。到2025年,注册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达到5万人,新增等级足球教练员5000人、等级裁判员1000人。基本形成充满活力的足球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竞赛、市场开发、激励保障机制,足球运动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足球人口不断扩大,足球竞技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足球蓬勃开展,对外交流日益活跃,足球产业健康发展,足球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主要任务
(一)建成三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
1.推进校园足球工作。持续加强校园足球试点旗县(市、区)、特色校创建工作,统筹城乡、区域和学校类型,高中、初中、小学按1∶3∶6的基本比例合理匹配,并适当向寄宿制学校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倾斜。提升校园足球普及程度,培育校园足球文化,建立健全校园足球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校园足球管理监督体系。将是否发现和输送人才、有专项经费、有等级足球教练员、有足球队伍、有规范的赛事活动作为校园足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列入对学校和当地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到2025年,校园足球特色校至少配备2名符合教学要求并持有中国足协D级以上等级资格证或同等水平的教练或教师;足球课全面列入教学课程,足球教学组织和课程推广进一步加强,足球课程结构、教学教研、考核评价等教学体系更加科学严谨,大、中、小学各学段全面开设足球课程,特色幼儿园和小学实现每周至少一节足球课。(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内蒙古足球协会,各盟市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盟市参与,不再列出)
2.优化足球青训体系。以共建方式深度融合青少年足球、校园足球、职业足球三个体系,集中力量优势,统筹建设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足球青训体系。在国家和自治区两级校园足球试点县、特色校、特色园的基础上,评比创建自治区级校园足球示范县、校、园。各旗县(市、区)依托辖区内的校园足球示范学校与业余体校共建旗县级青少年足球训练营,培养足球苗子,同步建设旗县级代表队。盟市依托本级校园足球示范学校与体校共建盟市级青少年足球训练基地,培养有足球特长学生,同步建设盟市代表队。自治区依托各级各类教育体育资源命名建立自治区级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培养有足球特长学生,同步建设自治区代表队。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创建青训机构,扶持国家北方足球训练基地建设,引进社会资本和力量建设自治区足球训练中心。(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体教共管机制。各级教育部门、体育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实现对学生运动员的共同选拔、共同注册、共同管理、共同参赛、共同认证,系统实施联训集训、联考联招;建设统一的自治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管理系统,整合运动员注册、参赛、管理、等级认证等工作;在现有注册等级管理系统基础上,建设全区统一的教练员、裁判员管理系统,强化足球教师、教练员的遴选、培训、考核、选调、等级认证、红黑名单等管理;在校园足球“主席杯”和青少年U系列锦标赛等竞赛的基础上,建设统一的青少年足球赛事管理平台,全程纳入报名参赛、资格审查、技术统计、成绩发布等信息,全面提高自治区青少年足球青训体系数字化技术水平。要在三级足球青训体系内,制定统一的青少年足球人口标准。(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畅通有足球特长学生成长成才路径。研究制定有足球特长学生评价、升学保障等政策,探索灵活学籍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为有足球特长学生创造发展空间,为有意愿成为专业运动员的学生提供升学通道,解除后顾之忧。各级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有足球特长学生贯通培养的具体办法,形成一定区域内各学段示范校间点对点的升学关系,布局好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直通车”升学渠道,允许有足球特长学生升学录取时在各级青训体系范围内的示范校间合理流动。教育部门负责制定相应录取政策,体育部门负责制定遴选各级足球队员专业测试标准。积极探索建立文化教育与足球运动紧密融合的新型足球学校。鼓励区内高校录取有足球特长学生。有关高校每校至少带动两所高中,驻呼有关高校要帮扶其他盟市共同建立地区青训模式。加强青少年足球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教育部门要统筹做好足球学科专业布局,在区内高校科学设置足球相关专业,积极争取扩大有足球特长学生招生比例。鼓励区内本科院校与相关高职院校“结对”共同培养足球人才,鼓励设立品学兼优的有足球特长学生专项奖学金制度。适应足球人才培养需求,推进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立足球学院。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支持青训中心与职业俱乐部、高校多渠道构建人才联合培养模式,选拔推荐优秀运动员进入职业足球俱乐部、高校学习,支持担任足球教师和教练员。(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努力推进职业足球发展。
5.为职业足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职业足球的示范引领作用,整合资源,形成合理的政府、企业、个人多元投资结构。鼓励支持盟市和高校组建职业足球队。积极引导、鼓励区内外企业、社会资本以冠名赞助、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支持职业俱乐部发展。职业足球俱乐部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项政策,多渠道为其发展壮大提供支持。支持大型体育场馆成为职业足球俱乐部联赛主场,营造主场浓厚氛围,做好综合服务保障。(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社会足球蓬勃发展。
6.完善社会足球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以便民为中心,将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城乡社区公共足球场地供给,建设一批简易实用的非标准足球场地,创造条件满足足球活动场地要求。加大足球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培育壮大足球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参与监督维护社会足球场地设施、为各类足球比赛提供志愿服务。发挥群团组织力量,壮大足球社会组织,丰富足球活动,扩大足球人口,传播足球文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体育局、教育厅、总工会、团委、妇联、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足球场地利用率。加强公共足球场地设施维护、使用和管理,提高运营能力和综合效益。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运维足球场地设施。公共足球场地要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引导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足球场地向社会开放,建立学校和社会对场地的共享机制,校园足球场地在空闲时间向社会开放。完善国家北方足球训练基地功能,加强冬训基地建设,积极探索“足球+”模式,吸引区内外球队入驻集训。(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教育厅、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突出抓好足球改革发展重点。
8.深化足球协会改革。内蒙古足球协会作为具有公益性、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全区足球运动社团法人,要遵循章程、深化改革,加强党的建设、健全运行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激发自身活力。要团结全区足球力量,规范行业标准,发展完善自治区足球赛事体系。各盟市足球协会要加强规范化建设。鼓励旗县(市、区)建立足球协会,加强基层足球工作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足球协会改革发展,做好政策扶持、绩效评估等工作。各级足球协会要努力推广足球运动,培养足球人才,积极承接策划赛事、培训等业务,着力提升业务水平。(自治区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抓好重点地区足球改革。按照“优先发展、重点突破”原则,选取4个盟市、10个旗县(市、区)作为“十四五”期间足球改革发展重点地区,予以优先支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做法和经验。(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打造足球赛事体系。
10.优化校园足球赛事体系。进一步丰富校内足球活动,强化“校长杯”等足球赛事活动。进一步健全发展“主席杯”四级联赛,夯实校园足球竞赛体系,逐步在各地区及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推广周末主客场联赛。在幼儿园广泛开展趣味性足球活动。幼儿园、小学阶段比赛不以比赛成绩为评价标准,更多设置技能展示、精神文明等鼓励性奖项。(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打造品牌赛事。进一步完善足球竞赛体系,形成一体化竞赛方案和年度竞赛日历。每年举办1届全区中学生足球赛,以盟市为单位组队参赛,探索主客场联赛赛制,检验各地区足球青训体系建设成效,活跃校园足球文化,发现选拔优秀足球运动员;每年举办1届全区大学生足球赛,以高等院校为单位组队参赛,发现选拔优秀职业球员和自治区足球集训队优秀队员;不断扩大青少年U系列锦标赛、“体校杯”俱乐部联赛参赛规模,通过赛事建立各级青训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以赛促练、赛练结合、提高水平,积极参加全国青超联赛;打造“内蒙古足球超级联赛”品牌,以盟市俱乐部为单位参赛,每年5月至次年4月以分区集中加主客场的形式举办,冠亚军球队获得参加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冠军联赛资格;大力支持盟市、旗县(市、区)和社会力量创办品牌赛事。(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广泛开展社会足球活动。努力抓好社区足球、职工足球、干部足球等社会足球活动;积极推动开展笼式足球、雪地足球、沙滩足球等特色足球赛事;支持群团组织、社会各界举办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足球赛事活动。积极引进国际、国内有影响的赛事活动。(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足球教练员、教师和裁判员队伍建设。
13.强化队伍建设。完善分级培训制度,加大高水平教练员、教师、裁判员培训力度。强化足球师资培养培训,共享教体资源,制订考培官、讲师遴选和等级考核办法。进入三级青训体系的足球教练员应当具备中国足协C级及以上资质。到2025年,实现全区中小学足球教师、教练员持证上岗,C级以上足球教练员和一级以上足球裁判员各达到1000名。健全足球裁判员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裁判员思想品质和执裁水平。完善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岗位津贴、培训培养等激励保障措施,以多种方式引进高水平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自治区定期选派优秀教练深入旗县(市、区)进行指导。(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足球文化,壮大足球产业。
1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全媒体优势,强化影视、动漫、融媒体等多元传播,用丰富多彩的文艺题材讲好足球故事,扩大足球运动影响力。持续扶持足球频道建设发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对外交流。加强与足球运动先进国家和地区、职业俱乐部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合作建立青训机构。鼓励各地区与国外足球发达地区建立足球友好交流关系。组织足球从业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外出学习培训。鼓励足球组织及专业机构多渠道引进国内外高水平人才和专家学者。进一步扩大内蒙古足球协会与国内外足球组织及专业机构的交流,拓展国际视野,学习先进理念,吸收成熟经验,提高足球管理运营水平。(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外事办、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快培育足球产业。支持足球装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产业发展,丰富足球文创产品,扩大足球消费,做大足球产业。因地制宜打造足球特色小镇、足球产业示范基地、足球文化旅游基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足球改革发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自治区体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足球改革发展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公共服务、行业监管。自治区教育部门要履行好校园足球改革发展主体责任,深化体教融合,着力推动校园足球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足球协会要做好全区足球竞赛组织和指导,提高服务能力,推进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履职尽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体育部门牵头抓总、教育部门主动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足球改革发展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推进落实。(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足球的财政投入,根据事权划分主要用于场地建设、校园足球、青少年足球、女子足球、盟市(旗县)队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经费时,应当对足球改革发展给予倾斜。进一步加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足球改革发展的力度。继续做大做强内蒙古电力足球产业投资基金,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加基金运营收益。(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教育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足球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价格和税费保障。足球场馆的水电气热等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对符合规定的足球场馆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落实国家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支持自治区足球行业项目健康发展。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和新兴足球企业,可报经核准后给予困难减免。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对足球改革发展的捐赠,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督查考评。将足球改革发展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日常督查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对重点地区的支持经费进行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跟踪分析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足球改革发展任务如期完成。(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审计厅、财政厅、体育局、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