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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意

 发布日期: 2020-08-21   |   访问次数:189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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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务于2020年8月18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联 系 人:食品流通处 赵玉杰

  联系电话:18147138680、0471—4318160(传真)

  邮 箱:nmslt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确定自2020年x月至2023年x月,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区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落实“两个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达到100%,档案建设达到100%,开展食用农产品自查达到100%,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达到100%,开展信息公示、食品安全培训、检验检测符合规定;销售者(企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达到100%,进货查验符合规定达到100%,销售记录符合要求达到100%,经营条件、经营过程管理、产品信息公示符合规定。监管责任得到规范落实,对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监督检查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率达到100%,禁止市场内活禽交易。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要规范履行《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1.市场开办者规范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区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式样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74号)要求,公开自我承诺、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7〕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区食品进销货凭证式样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37号)、《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要求,监督各类型市场开办者以制定《企业主体责任风险清单》为抓手,实施企业自主分析风险点,建立风险点责任链防控体系,逐步实现市场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2.销售者(企业)规范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自我承诺制度。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规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信息记录和自查等制度,健全销售台账,出具规范的“食品销售凭证”,适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履行报告义务。从正规渠道采购食用农产品,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质量审核,查验并留存规范的供货票据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不采购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确保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来源可追溯。鼓励食品批发环节建立进销货电子销售凭证制度,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

  (二)规范落实监管责任。遵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全面梳理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具体规定,实现监管范围明晰化、监管要求统一化、日常监管规范化、主体责任制度化,避免因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导致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确保监管工作合法合规权威高效。

  1.监管范围明晰化。从产品概念上区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监管规定,明晰监管边界,从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方面明晰与农牧部门监管范围的划分;建立具有质量检验合格和产品信息可追溯为基本条件的市场准入机制。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按照“双通道、一体化”准入模式,引导销售者优先采购、市场优先放行具备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2.监管要求统一化。按照《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7〕66号)中“内蒙古自治区集中交易市场档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表”等15项内容,督促监管主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在无许可条件下摸清监管底数和风险点,建立完善本地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名册》《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

  3.日常监管规范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化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4),统一监督检查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培养业务过硬、能力过硬、素质过硬的高水平监管队伍;通过配备执法装备和技术设备,丰富执法手段,做到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4.主体责任制度化。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考核监管力度。监督市场开办者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三)持续抓好重点问题治理。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地食用农产品流通消费特点,结合本地市场供应情况,建立完善本地区《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对抽检结果显示不合格率较高、问题较多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和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主动排查、严肃查处。依职责配合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防病死猪肉、染疫猪肉、来源不明生猪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农牧或者海关部门的要及时移送,涉及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司法机关。

  三、标准要求

  参照附件7中《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以下简称《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

  四、工作安排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从2020年x月x日开始,到2023年x月x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x月x日—x月x日)。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实施计划或方案,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具体工作安排。组织行政区域内监管执法人员广泛宣传动员,认真学习《办法》和本《方案》的具体要求,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责任。做好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统计工作,摸清本地集中交易市场详实信息。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x月x日—x月x日)。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督促其对照《办法》和《方案》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三)集中规范阶段(2020年x月x日—2023年x月x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动。对标《办法》,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检查,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置。

  (四)示范创建阶段(2020年x月x日—长期)。创建过程中,取消原定的分级创建做法,结合本《方案》将已开展创建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示范市场”更名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规则》(附件5,以下简称《创建规则》)实施创建工作,依据《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评价验收报告》(附件7)的相关内容完成验收。

  全区2019年未验收和验收未通过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示范市场”,继续纳入2020年创建范围,各盟市今年纳入已创建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示范市场也可纳入申报范围。各盟市要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的市场名录。2020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评验收”市场名单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及以后年度创建工作按照《创建规则》相关要求执行。

  (五)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x月x日—x月x日)。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对本地推进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按照报送时间要求连同《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总结材料不超过3000字。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服务引导。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现场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市场开办者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解决好市场开办者不愿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会管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全面监督检查。紧紧围绕规范提升目标,对照《方案》要求,组织力量对辖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存在的质量安全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逐条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检查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

  (三)加强监督抽检。对开办者入场检验检测率低、抽样检验检测数量少和产品来源不明、贮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及近年来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品种,实施重点抽检,加大抽检频次和数量;严厉查处监督抽检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确保立案率达到100%。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把落实《方案》当作全年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职责,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统筹兼顾。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市场销售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监食经司函〔2020〕11号)要求,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抓好“三农三牧”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市监综字〔2020〕58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配合做好“菜篮子”稳产保供和扶贫产品“五进”活动的通知》(内市监食通字〔2020〕42号)相关规定,配合落实好“三农三牧”“菜篮子”稳产保供和扶贫产品“五进”活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配合落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新冠肺炎和鼠疫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爱卫会发〔2020〕1号)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按照五个阶段要求,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支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作用,监督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提升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强化调度指导。采取督导检查、明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督导方式,加强对基层落实《方案》的检查指导,及时调度和掌控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阶段任务。对于妨碍工作开展的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滚动式”督导检查,对各地监管部门和食用农产品销售从业者落实《方案》情况进行抽查,并于行动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有关情况将作为年底对各地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予以通报。

  (五)严格信息报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管理工作,逐级分阶段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x月x日前,报送动员部署情况及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020年x月x日前报送自查自纠阶段情况;分别于2020年x月x日,2021年x月x日、x月x日,2022年x月x日、x月x日,2023年x月x日前报送集中规范阶段工作情况,同时报送《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附件1)。2023年x月x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报表,总结内容包括三年的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大要案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今后工作措施、有关建议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定期通报信息报送情况。

  附件:1.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2.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

  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化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5.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规则

  6.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申报表

  7.创建评价验收报告


  附件1

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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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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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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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化

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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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20-1-000001。

  2.名称:填写《营业执照》或《备案证》上载明的食品经营者名称。

  3.地址:填写《营业执照》或《备案证》上载明的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与《营业执照》或《备案证》上载明的内容一致。如果检查对象为食品摊贩,填写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企业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的次数。

  7.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应明确检查对应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

  8.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选不符合。

  9.结果处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结果为符合的,说明中可不填写内容;结果为基本符合的,选书面限期整改;结果为不符合的,选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或立案查处。结果处理所使用的相应文书应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的执法文书。

  10.说明:对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用于现场公示,一份反馈企业,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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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

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规则

  为加强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申报范围

  由市场开办者依法开办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均可申报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市场”)。

  三、创建程序

  示范市场创建主体是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经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初验、盟市市场监管局评估验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复评验收、公示公布、结果应用等程序组织创建。

  (一)市场申报。各创建单位填写《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申报表》(附件6),按照附件7中的《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进行整改。自查自评达标(得分80分以上,下同)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于每年3月31日前申报初验,并将本单位创建申报表、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入场经营者名录等材料并报送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二)初验上报。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创建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创建标准对市场开展检查,结合市场自查及整改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市场开展创建。按照《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对申报初验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初步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取消创建资格。按照时限要求将本辖区初验达标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名单、初验不达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名单(含自评不达标市场)、市场主体已不存在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各盟市市场监管局。

  (三)评估验收。盟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对各旗县(市、区)初验通过的市场进行评估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取消创建资格。按照时限要求将本市辖区验收达标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名单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四)复评验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对各盟市市场监管局上报验收达标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区达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总数的30%。

  (五)公示公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各盟市市场监管局验收情况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复评抽查结果,确定达标的示范市场名单、取消创建资格的示范市场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并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相关要求

  (一)创建指标:每年每个盟市创建示范市场至少1家,符合创建标准条件的可以多创建,逐步实现全部市场符合规范化管理标准。

  (二)达标分值。按照《创建检查评价验收细则》进行评分,分值达到80分以上的为通过验收;低于80分的不予通过。

  (三)完成时限。市场申报,每年6月底前完成;初验上报,每年8月底前完成;评估验收,每年10月底前完成;复评验收,每年11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每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动态管理。对已公示公布的“示范市场”,实施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旗县(市、区)每年要组织复查一次,在复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视不同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撤销创建资格的处理,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结果应用。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工作与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相结合,创建验收得分直接作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考核工作评价相应业态的得分。验收结果通报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6

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

示范市场创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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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7

  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

  示范市场创建评价验收报告

  (20XX年度)

  申请创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验收单位:

  检查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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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审核评价总分数≥80分视为达到《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标准检查评价细则》要求。本报告一式四份,创建留存一份,属地市场监管局、盟市市场监管局各一份,盟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一份。市场监管总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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