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 支持奶业养殖场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 支持奶业养殖场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党金办发〔2024〕22号
呼和浩特市委 办,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 监管分局,各 机构:
为帮助我区受生鲜乳价格影响的困难养殖业渡过难关,推动自治区奶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 支持奶业养殖场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 监管局
2024年7月13日
关于 支持奶业养殖场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自治区奶业高质量发展,帮助我区受生鲜乳价格影响的困难养殖场渡过难关,进一步彰显 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现就 支持奶业养殖场纾困解难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纾困帮扶力度。经办银行对受生鲜乳价格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奶业养殖场,应当尽量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完成尽职调查、审批、调整和放款,原则上信用类贷款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他类型贷款不超过15个工作日,提早谋划“青贮贷”等特色产品,多途径帮扶养殖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银行业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 监管局、自治区农牧厅)
二、缓解还贷续贷难题。鼓励原奶收购企业与养殖场签订稳定、长期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经办银行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灵活采用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延长还款期限等形式,做好信贷资金安排,帮助奶业养殖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银行业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 监管局)
三、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 机构结合本行实际资金成本情况,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政策安排,为奶业养殖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责任单位:银行业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 监管局)
四、建立纾困名单机制。自治区农牧厅组织收集申报纾困养殖场名单和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情况,报送至自治区党委 办和内蒙古 监管局,自治区党委 办和内蒙古 监管局负责推送至相关 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银行业 机构、自治区党委 办、内蒙古 监管局)
五、扩大抵质押品范围。银行业 机构要选定奶业养殖行业 顾问,提高 服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银行业 机构要根据奶业养殖企业特点,将农牧业生产设施登记纳入认可范围,扩大抵质押贷款产品规模,加大中长期贷款产品的开发创设,大力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活体畜禽抵押贷款落地。鼓励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参与担保贷款,共担风险。(责任单位:银行业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 监管局、自治区党委 办、自治区农牧厅)
六、建立纾困周转资金池。鼓励各盟市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奶业养殖企业纾困解难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奶业养殖企业提供短期周转金,帮助解决还贷难的问题,设立奶业养殖企业纾困解难资金池的盟市要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严格规范操作流程。(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跟踪调度。各银行机构要定期向内蒙古 监管局、自治区党委 办报送奶业养殖企业纾困情况。内蒙古 监管局要建立抽查回访制度,对银行对接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奶业养殖企业的纾困力度。(责任单位:银行业 机构、内蒙古 监管局、自治区党委 办)
八、落实尽职免责。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对纳入纾困支持名单且符合信贷条件的奶业养殖企业发放的贷款,在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且不纳入监管考核。(责任单位:银行业 机构、内蒙古 监管局、自治区党委 办)
来源: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