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消工字〔2023〕480号
各盟市工信局,自治区各食盐定点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修订的《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决定开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审核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各盟市工信局负责本地区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换发组织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统一报送。
(二)申报时间
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1.符合条件的食盐定点企业,填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同时要填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企业应对照《规范条件》材料清单,同时加装材料封面、材料目录,按照材料清单顺序形成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刻录光盘,同时报送。
3.申报材料要求简明扼要、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三、实施步骤
(一)材料初审
企业申报材料由所在盟市工信局负责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二)现场审核
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上报材料和现场一致性审核,按照《规范条件》要求的具体检查项目逐项进行评定,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审核决定
自治区工信厅根据盟市工信局初审意见、现场审核专家组意见,做出准予或不予颁发证书的决定。对于通过审核的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核的企业,自治区工信厅书面告知企业整改的期限、内容。整改后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定点企业,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资料下载
《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电子版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搜索查询下载。
(二)网上办理
按照自治区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审核换发证书的食盐定点企业须同时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办理,网报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魏勇
联系电话:0471-6610201 13624848635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财政厅办公楼1823房间)
附件: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2023年10月7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