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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7-31   |   访问次数:119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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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内财农规〔202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8〕10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17〕278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精神,在原《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22号)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出资人,委托有资质的和具备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自治区国有 企业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乡村振兴基金的自治区政府出资部分,即用于引导、吸引、撬动社会资本的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效衔接,重点支持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自治区重点农牧业产业集群或产业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规范化投资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成立基金指导委员会(下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基金指导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相关厅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厅局主管部门分管副厅(局)长组成。负责审定引导基金战略规划及相关制度办法;审批专项基金设立方案、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研究和决策引导基金管理运作中重大事项;听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引导基金工作汇报;委员会认为必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财政厅分管农牧的副厅长兼任。负责拟定引导基金相关制度办法;审核专项基金设立方案、直接投资项目方案;选择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管理人;审批确定专项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专项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出资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选择确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成员部门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申请设立本行业专项基金;制定本行业专项基金设立方案;会同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行业专项基金运作监管;制定本行业专项基金战略规划;负责行业项目库的建设、维护和项目推介;协助本行业专项基金管理人开展项目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审核本行业专项基金投资项目;本行业专项基金其他工作。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职责,以政府出资额为限按照协议对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引导基金的运作;对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拨付引导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定期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专项基金运作及其他重大情况;指导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职尽责;完成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及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引导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申报及审定;对专项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制定实施专项基金投资方案,配合专项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项基金,并对专项基金进行投后管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对专项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拟投资企业开展财务调查,对存在风险的拟投资企业,提出投资建议报告;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投资运行情况;完成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及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托管及监管银行负责依据托管及监管协议约定进行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应于会计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报送半年度资金托管及监管报告,每年报送两次;发现基金异动应及时保全资金,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与引导基金管理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关系。

  第三章  专项基金设立与运行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由引导基金与包括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人在内的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组织形式以有限合伙型为主,需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可根据行业特征和出资人的需求确定,到期后可视情况最多延长至10年。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基金规模的50%,组建时采取一次认缴、各出资人根据投资项目额度,结合建设进度分期按约定比例实缴出资。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公开面向社会遴选,主要遴选条件为:

  (一)专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设有总部或办事机构,有固定办公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并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有较强的募资能力,公司或团队有成功募资的业绩。

  (五)认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认缴规模的3%。

  (六)熟悉专项基金所投领域相关产业情况。

  (七)专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八)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向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专项基金方案进行审议,专项基金设立需有意向社会资本和项目储备,成熟一支设立一支。

  (二)审批。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专项基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委员会批复。

  (三)征集。根据委员会批复,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征集专项基金管理人,经初步筛选后,将专项基金意向基金管理人(至少3个)报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根据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对报送的专项基金意向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决策。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确定专项基金管理人。

  (六)签约与备案。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签署合伙协议,按规定完成专项基金的注册、备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自治区内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股权交易;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且不做单一大股东。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专项基金基金资产总值的20%。

  第十八条  对于盟市推荐的项目,引导基金出资占比不超过40%,剩余部分由盟市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出资比例。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投资程序如下:

  (一)项目投资。专项基金投资项目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基金项目库选择。

  (二)投资决策。专项基金投委会由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负责投资项目决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盟市(或旗、县、市、区)政府委派观察员,监督专项基金投资决策,可提出否决建议。

  (三)法律文件签署及资金拨付。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相关方完成有关法律文件签署,并按约定拨付投资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专项基金募资、投资、管理、退出等相关工作。对专项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按照季度、半年度、年度收集和了解所有投资企业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及清算由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分别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及次年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人及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项基金季报及年度运营报告,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直接投资项目的运行

  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于自治区内,符合引导基金支持范围的,自治区重点农牧业产业集群或产业链的重大项目。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对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且不做单一大股东。

  第二十四条  对于自治区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方按照5:5的比例出资。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盟市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向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初步审核。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对推荐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拟投资项目名单,推荐至引导基金管理人。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委员会办公室拟投资项目名单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报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投资决策。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提出投资意见报委员会审批。

  (五)法律文件签署与资金拨付。投资审批通过后,由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完成有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六)投后管理。直接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项目投后管理及项目退出工作。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自治区本级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退出本金在基金存续期内继续用于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基金投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向乡村振兴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每年按截止上年年末乡村振兴基金实缴出资余额1%的标准进行拨付。

  第二十八条 乡村振兴基金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其中:乡村振兴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应负担的年度管理费,每年按乡村振兴基金实缴出资余额不高于1%支付。具体提取方式、费率和支付方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各出资方按照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或清算时,原则上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或承担损失,政府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所投资的公司或企业如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分配利润,则需按年向基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章  基金退出及清算

  第三十条 基金可通过提前或到期清算、份额转让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退出;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在引导基金存续期内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引导基金存续期满后,在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人监督下,由引导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清算后的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伙协议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它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一致通过。

  (三)原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退任,在6个月内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接任。

  (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要求基金终止,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六)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 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基金实行托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分账核算,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和投资运作,严格落实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基金待投资金仅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等风险低、流动性强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产品。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人、基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评基本内容应包括基金设立程序及投资运作的规范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的设定及实现情况、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情况、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等,充分体现政府投资基金支持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的引导作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动态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和基金管理人更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基金运行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证监局及基金业协会等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容错机制

  第三十九条  乡村振兴基金建立容错机制,主要以乡村振兴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考核,不以单个专项基金或单个直接投资项目的业绩情况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管理公司实施考核。

  第四十条  基金运营管理中,在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且未谋取个人私利并主动追偿损失的情形下,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进行核实认定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免责容错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免责容错建议报基金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章  档案资料保存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规定对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已投资项目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22号)执行,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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