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字〔2023〕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内,如需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二、加快全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努力让困难群众及时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23年,确定阿拉善盟为全区盟市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确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旗为全区旗县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
各地区要认真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9〕13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2022〕1109号)等相关规定,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各盟市及所辖旗县(市、区)要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要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确保于2023年6月10日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上半年资金补发完毕,7月以后按新标准发放。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2.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览表
3.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览表
2023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