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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支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05   |   访问次数:139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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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监督管理局

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支持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 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 办、内蒙古地方 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内市监注字﹝2022﹞4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对小额贷款公司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优化新冠疫情期间相关 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改善小额贷款服务。

  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对疫情期间参与重点保障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发挥小额贷款灵活、分散的优势,主动对接;对小额贷款公司现有信用优质的存量客户,可完善续贷安排,不可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探索闭环供应链贷款,带动下游中小企业发展。缓解客户还款压力。小额贷款公司可加大和受困客户的对接力度,及时了解企业困难和诉求,对还款压力较大的优质客户酌情采取贷款延期展期、免除罚息、减免手续费用或逾期利息、暂缓催收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下调小额贷款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复工复产支持力度,发挥差异化、灵活性的信贷功能。对新发贷款或优质存量客户适当下调综合年化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实施客户信用保护。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款的客户,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逾期原因和还款能力进行分析评估,灵活处理。鼓励合理调整逾期贷款信用记录报送,暂缓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经报送的可予以调整。

  创新贷款服务模式。一是充分依托网络技术途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需求对接、业务审查、合同签订过程有序转移到线上进行,保障小额贷款 服务的接续性和可得性。二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符合当前疫情防控的特色产品,结合当前各行业经营情况及防疫期间物资生产、运输、销售的生产周期和经营特点,定制更为便捷、灵活、有效的信贷产品。

  二、 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一)适度提高监管容忍

  1、放宽融资业务。支持直接或间接参与疫情保障的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在疫情期间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方式融入净资产1倍以内资金。其中,同业拆借、股东借款必须为公司或股东自有资金。相关融资行为在融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备。

  2、放宽地域限制。允许2021年监管评级结果BBB级(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向参与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时突破经营区域限制,可在本盟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公司须在贷款业务(跨旗、县)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业务台账提供盟市监管部门报备。

  (二)明确监管奖惩举措

  鼓励属地监管部门带动小额贷款公司党员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将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疫情防控表现纳入监管评价,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小贷公司允许动态调整监管评级等级,在下年度监管评级赋分过程中酌情加分,并实施相应监管和发展政策。对疫情防控有突出贡献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适当放宽设立条件、降低准入门槛。

  对经查实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良影响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严处理,年度监管评级按照实际评级结果降低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三)探索不良化解路径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市场化化解不良贷款路径,优化资产结构。小额贷款公司具备不良资产成熟化解思路或探索意愿的,可将相关思路和诉求书面报送盟市监管部门或内蒙古地方 协会,后续组织专项对接、业务指导和扶持帮助。

  三、维护行业平稳运行

  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加强疫情期间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舆情风险等各类风险防控,维持公司经营稳定,重点关注疫情期间优化小额贷款服务的同时不良贷款上升风险和债权债务纠纷等单体风险,出现相关风险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突发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内金办发﹝2018﹞1号)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妥善处置。

  本通知有效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如需延长,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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