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的公告
关于开展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及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等7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精神及要求,启动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交售个人名下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一次性500元定额补贴。其中,对交售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消费者可额外再补贴100元。换购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标准要求。鼓励享受补贴的个人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
三、参与流程
个人消费者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完成交旧和购新。在云闪付APP首页点击“以旧换新”-“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呼和浩特市”-“申请补贴”,按提示填写提交收旧信息。销售(回收)主体审核通过后,消费者前往“查看申请进度”领取并使用定额补贴券。
(一)提交收旧信息
个人消费者到市商务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回收)主体交售旧电动自行车,通过云闪付APP提交收旧信息。
(二)定额补贴券发放
电动自行车销售(回收)主体完成回收流程,将确认的收旧信息返回平台审核。销售(回收)主体审核通过后,平台向个人消费者发放定额补贴券。
(三)定额补贴券使用
个人消费者到公布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实体直营门店购买合规的电动自行车新车,门店通过第三方平台填写购买信息,个人消费者支付货款时满足核销条件的即可直接抵扣定额补贴券金额。
四、参与规则
(一)购买新电动自行车须交售旧电动自行车,购买新电动自行车不受交售旧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及对应限制;交售旧电动自行车与购买新电动自行车的个人必须一致;同一消费者有一次补贴资格。
(二)消费者成功获得定额补贴券后,不得转让,7天有效。消费者需7日内每日9:00-20:00核销使用,如7日内不进行核销,折扣券自动失效。
(三)本次活动面向个人消费者,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须向消费者开具实名销售发票。发票价格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四)本次活动补贴可与销售主体、 机构等各类优惠叠加。
(五)如发生退货退款情形,退还到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政府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退货退款均视为已使用一次补贴资格。
五、参与门店
消费者可通过银联云闪付平台查询“参与活动门店”。
来源:呼和浩特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