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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4-06-24   |   访问次数: 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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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新修订印发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5号)相匹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要求, 对2022年6月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工信发〔2022〕101号)进行修订,形成《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将全文在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6月18日至6月26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邮件邮寄至: (收),邮编010010.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G区4号楼1203号

  (二)邮件邮寄至:hsjxwtzk@163.com

  附件:《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4年6月18日

  (联系人:魏达,联系电话:4609232)


  附件:

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呼政发〔2021〕8号)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和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创新引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予以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以及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项目资金拨付下达,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并配合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情况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包括支持“六大产业集群”延链补链强链重大项目、各类国家级(工信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工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级提升;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迁入本市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参与工信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活动入选“揭榜”名单的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工业园区集聚集约发展。

  (二)促进产业智能化发展。包括支持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工业互联网建设改造、新技术与实体经济创新融合、企业机器换人和数字化改造项目;建立呼和浩特市数字化改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支持国家、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

  (三)促进产业绿色化发展。包括支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工业园区创建绿色园区、节水型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循环化改造等示范类项目;支持节能和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新建、扩建一般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或再生资源循环化利用项目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发展;支持新能源商用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推动以乳制品集群为主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支持乳业开发区企业以商招商引入乳制品、健康食品加工项目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乳制品、健康食品加工项目及其上下游配套工业项目;支持年销售收入增速超过10%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支持企业在乳品化学和基础研究、乳品深加工技术、乳品生产加工设备制造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支持企业引进吸纳本科以上学历人才。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和方式不同,可以采用奖补、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政策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及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和申报所需材料。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系统查询中有不良记录(三年内)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相关政策和具体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

  (三)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并报经当地政府审核推荐,以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项目评审实际需求可采取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

  (五)审核通过后,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相关程序将资金下达(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单位)或项目所属地区的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汇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工作指南、程序和结果,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原则上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并接受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市本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完成、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1%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需求调研、专家评审、项目验收、项目复核、绩效评价及聘请第三方审计等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材料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各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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