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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2-02-16   |   访问次数: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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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强化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依据我市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实际和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将对《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呼农牧字〔2018〕512号)进行修订。现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2月15日至3月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邮箱发至:hshcyb@163.com

  联系人:刘杰

  电话:0471-4369510

  传真:0471-4369510

  (反馈时请注明联系人、联系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法规发〔2020〕1号),为推动我市优势特色农牧业产业集群建设,提升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强化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流转聘用等方式,与农牧户建立利益联结,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农牧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引进动态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农牧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年以上,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和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4.以规模化种植为主业的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露地大田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露地经济作物种植面积30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面积50亩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5.以规模化养殖为主业的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奶牛养殖年存栏500头以上,奶山羊养殖年存栏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常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养殖常年存栏600只以上,生猪养殖常年存栏500头以上,蛋鸡养殖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6.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带动农牧民就业人数500人以上。

  7.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年交易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

  8.休闲农牧业企业规模。种植或者养殖达到一定规模以上,具有配套餐饮、娱乐、游玩、体验等场所,年销售收入(交易额)500万元以上,带动农牧民就业人数30人以上。

  9.农牧业科技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600万元以上;主持获得自治区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主要农作物和牧草品种通过自治区审定1项以上。

  10.有民族特色的乳制品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300万元以上。

  11.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12.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等模式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带动农牧户30户以上或间接带动农牧户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牧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13.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先进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纳入自治区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监管,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申报龙头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11、13款要求。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3、12款要求。规模化种植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4、12款要求。规模化养殖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5、12款要求。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6款要求。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7、12款要求。休闲农牧业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8款要求。农牧业科技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9、12款要求。民族乳制品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10、12款要求。

  第七条 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超过 30%以上,或与农牧户建立稳定农畜产品产销关系带动农牧户500户以上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1项指标要求。对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疫情等突发事件处置并捐款捐物100万元以上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2项指标要求。对使用农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或创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认定中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填报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的标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材料。

  1.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提供前1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提供财务报表)。

  2.企业需提供资信情况证明(企业资信情况可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助打印或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开具。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前1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或由电子税务局自助打印企业纳税情况)。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农牧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自愿向所在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审核。

  2.符合标准条件的经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同意,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农牧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由市农牧局组织,每1年认定一批龙头企业,市农牧局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牧局按照本办法下发工作通知并开展认定工作,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 市农牧局依据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明确的标准和条件,经评审工作组对申报材料查阅,提出初审意见。

  3. 市农牧局组织评审工作组,赴企业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提出认定建议名单,报市农牧局党组会审核。

  4.经市农牧局党组会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认定为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上述经营类型为主业,可享受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依据认定标准进行龙头企业监测,按照“属地负责、动态监管”原则,建立动态监测管理机制,各旗县区要实时掌握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对运行不良且多项指标不达标的企业采取“退一补一”的办法,由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市农牧局,经市农牧局党组会核准,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退补。

  第十四条 建立龙头企业常态化监测管理制度,每2年开展1次常态化监测评估。龙头企业按时如实上报企业生产经营前1个年度经济运行情况表,并附资产效益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附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成员单位要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龙头企业按照市农牧局通知要求,报送企业年度经济运行情况表,作为年度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被监测企业还需报送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审计报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证明和品牌建设情况等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扫描件。

  2.材料审查。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上报市农牧主管部门。

  3.组织评审。市农牧局组织评审工作组赴企业实地核查、局党组会议审核、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审定等程序按照认定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呼和浩特市农牧局门户网站”发布监测合格和认定的龙头企业名单,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龙头企业及申报认定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龙头企业要及时上报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等监测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监测材料的企业视情给予警告整改,对拒绝上报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审核的企业取消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牧局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呼农牧字〔2018〕512号)同时废止。

  来源: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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