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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7部门联合推出10项政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择稿人员: 郑菲    |  发布日期: 2020-03-02   |   访问次数: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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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促进我区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自治区工信厅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卫健、审计、市场监管、药监各部门联合出台10项政策措施,对全区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医用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给予支持。这些政策从1月25日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执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取消。

  一、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供,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购置费)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


  二、根据企业对全区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的实际贡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000万元中小企业“助保贷”资金,专项支持企业融资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积极争取进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帮助落实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支持。对未进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的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指区内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衣等医用物资的企业,下同),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其2020年新增贷款,按照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20%按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六、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购进、产品外运交通运输费的30%按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七、疫情期间对企业多生产的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用物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印发《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确定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由政府进行采购收储。疫情结束后,鼓励各级政府择优将部分企业纳入医用物资采购收储范围。


  八、对新落地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代办制”,可按照规定后补手续。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十、继续开展“一对一”帮扶“点对点”服务企业行动,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供应、物资运输、用工等问题,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国家已出台的财政、 、税收等支持政策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其他方面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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