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央行降准送出大礼包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三(2020年1月1日),一大波政策落地实施。在这新年的第一天,我们还迎来了降准“大礼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1月6日下调 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 租赁公司和汽车 公司)。此次降准将释放长期资金逾8000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实施条例》分为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九条。
其中,《实施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 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 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 租赁公司和汽车 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降准是全面降准,体现了逆周期调节,释放长期资金约8000多亿元,有效增加 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稳定资金来源,降低 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直接支持实体经济。
此次降准增加了 机构的资金来源,大银行要下沉服务重心,中小银行要更加聚焦主责主业,都要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此次全面降准中,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获得长期资金1200多亿元,有利于增强立足当地、回归本源的中小银行服务小微、民营企业的资金实力。同时,此次降准降低银行资金成本每年约150亿元,通过银行传导可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特别是降低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近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办法》对不同情形下的信息报告主体、报送方式、报送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内的信息发生变更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信息的变更情况。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负债等信息。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或转为内资企业的有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五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无需单独提交报告,全部信息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此外,关于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由外国投资者参照《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近日,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通知围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材料规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实行外资授权登记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其中,通知明确,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配合商务部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企业登记申请后,可以继续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登记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投资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就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具体包括:提升企业开办规范化水平;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深化产品准入改革;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体包括: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依法规范公共服务。
三、完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具体包括: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具体包括: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规范化;强化标准引领作用;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提升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效能;加强基础服务。
五、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市场监管法治保障。具体包括:健全市场监管规划体系和监管机制;夯实市场监管法治基础;增强法规政策制定实施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商务部令2019年第3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近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4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供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的要求。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取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的要求。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非银行 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的要求。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取消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