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12月各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汇总(一)
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近日,湖北高院出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从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精神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该《意见》的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抓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要学习领会《意见》的精髓要义,坚持公平原则,确保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不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抓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谦抑释法、审慎司法、善意执法,充分尊重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充分发挥各项司法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山东:
《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工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到2022年,建成20个培育中心,每年选拔10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进入中心培养锻炼。
根据《办法》,参加培育中心培训的学员企业,同样侧重于从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中拥有核心技术,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影响力的企业中选定,并优先考虑细分市场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龙头企业。青年创业者企业,年销售收入需超过5000万元,接班人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需过亿元。学员企业与培育中心依托企业要具备同行业、配套或产业链等关联关系。
湖南:
《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
近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评价激励作用。
其中,《措施》提出,降低学历门槛。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可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
放开台阶限制。相关部门要督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时参加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未获得初级、中级职称,但成绩突出、贡献卓著的,根据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晋升要求的基础上,经由民营企业考核推荐,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才正常申报年限超出2年、4年,直接申报参评(参考)中级、副高级职称。
广西:
《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广西小微民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小微民营企业工伤风险,减轻其负担和促进就业,日前,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通知》明确,小微民营企业可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先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关部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对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民营企业,可凭注册登记的任一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
参保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招用的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发生职工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经办机构报备。
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创新管理服务,积极探索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快认快赔”做法,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山西:
太原出台《加强和改进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十条措施》
为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构建清新型政商关系,日前,太原下发《加强和改进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十条措施》,从完善政企互动机制、规范服务企业工作、明确政企交往“两个清单”三个方面综合施策,引深“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其中,在规范服务企业工作方面,规范企业服务行为,围绕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实现90%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和企业办理事项“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全面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手续办理,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简化注销办理程序,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全面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幅压缩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统筹谋划、科学调度,做好土地、水、电等生产要素保障。
在明确政企交往“两个清单”方面,坚持主动服务、亲清交往;坚持严守纪律、不触禁区。各级干部要按照构建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前提下,与企业和企业家多接触,多交往,主动为企业服务;坚持严守纪律不触禁区,各级干部与企业和企业家交往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坚决做到不越法,不违法,不谋私。
辽宁:
《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日前,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是辽宁省首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出台了对符合促进就业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小微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发布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 机构创新产品等信息,对接融资需求与 资源,为民营经济组织制定个性化融资解决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实行代办员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等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规定。
内蒙古:
锡林郭勒盟出台 《加快培育内蒙古百强 民营企业三年行动计划》
近日,为全面提升锡林郭勒盟民营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效益,日前,锡林郭勒盟委、行署出台了《加快培育内蒙古百强民营企业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强调,利用三年时间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性能出众的民营企业,力争在2022年全盟进入自治区百强民营企业达到8—9户,以点带面,加快壮大民营经济规模,有效提升质量效益。《计划》明确表示,百强民营企业培育工作由全盟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盟工商联,负责行动计划的协调调度、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估。
广东:
《汕头市公安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十条措施》
近日,汕头市公安局出台《汕头市公安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十条措施》,明确了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涉企接处警、维护企业有序经营、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涉企追赃挽损、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等多方面的职责,全力支持服务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其中,《措施》明确,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打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把维护企业有序经营作为重点,不论是外资、外地企业,还是本地企业,都一视同仁。
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
严把“立案审查、风险评估、请示报告”三关。对涉企刑事案件慎用人身强制、资金冻结、财产扣押等措施,采取前必须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准确把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等执法行为的尺度和时机,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对涉民企案件的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
江西:
《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助推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若干措施》
日前,景德镇市出台《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推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若干措施》,全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创新试验区建设。
《若干措施》出台的具体14项政策措施主要有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压缩办事时间,支持个体户转企升级,减少企业负担规范涉企收费,开展免费培训服务,扎实开展质量提升行动,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加强商标品牌培育,开展对标达标行动,稳妥推进企业信用监管,推进智慧市场监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规范抽查检查。
其中,在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方面,景德镇将以“放管服”改革为统领,对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特别是试验区落地项目企业登记,开展“一对一”“集成式”服务,专人专班盯办,实行动态管理,让更多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在压缩办事时间方面,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危险化学品外实施后置现场审查审批、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药品经营许可等方面都相应压缩办事时限,并实行重大事项节假日预约服务,其他事项延时服务和网上提供24小时“不打烊”在线服务。
在开展免费培训服务方面,组织民营企业参加知识产权、商标、广告、质量、标准化、认证、特种设备、计量等法律法规培训,每年辅导民营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育企事业单位专利人员100人次以上,积极为民营企业培养质量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造条件,提高质量管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