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按照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内政发〔2018〕4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企业包括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和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的具体内涵: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或相关产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延伸服务。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区内细分行业拥有较高市场份额。
(二)精细化,建立精细高效的制度和流程,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或信息化等方式实现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用高、精、尖产品赢得市场。
(三)特色化,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技术)。
(四)新颖化,满足消费者多元需求,采用高科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实施创新,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条 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范畴。
2.企业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重大安全、质量、环保污染事故。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体条件
1.成长型小微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的规模以下企业。
(2)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
2.“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
入选企业为自治区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在专业化方面,上年度企业主导产品(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50%以上,主导产品居国内细分市场前10位或区内细分市场前5位。
(2)在精细化方面,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在特色化方面,拥有自治区及以上品牌至少1件。
(4)在新颖化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1件,建立企业科研机构,近两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3.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入选企业必须是专注于细分市场、细分行业的领军工业中小企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上年度企业主导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60%以上,主导产品居国内细分市场前5位或区内细分市场前3位。
(2)实施精细化管理。关键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自治区行业标准至少1件。
(3)依靠特色化竞争取胜。建立完善的品牌管理体系。
(4)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2件,近两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
第四条 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表(企业按申请类别填写);
1.自治区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2.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3.自治区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五)以下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1.专业化:与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签订的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或配套服务协议,国内(或区内)第三方机构(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区内)细分市场地位证明,挂牌上市证明材料,与券商签署上市辅导协议等。
2.精细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产品采用国际国内标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文件,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3.特色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证明材料,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名牌、自治区知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授权文件,产品的地理、绿色、环保标识认证文件等。
4.新颖化: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企业发明专利、实用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高新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获奖文件,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其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佐证材料。
第五条 认定程序
自治区工信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开展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各盟市工信局协助做好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的申报、培育、审查、推荐、监督管理工作。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旗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由旗县区工信局初审合格后,报盟市工信局。
(二)盟市审核推荐。盟市工信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工信厅。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盟市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公示与认定。依据评审结果,经研究后,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内蒙古日报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自治区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和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奖励政策
(一)按照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给予奖励。
(二)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优先推荐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定期开展,集中受理,集中评审。
(二)对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
1.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的;
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三)“专精特新”企业列入自治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应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