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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 本周这些政策不要错过

择稿人员: 郑菲    |  发布日期: 2019-12-30   |   访问次数: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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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外贸企业请注意!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海关总署将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此外,海关总署将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为优化贸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为积极扩大进口,激发进口潜力,优化进口结构,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更好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为降低用药成本,促进新药生产,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为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零部件进口,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自动变速箱用液力变矩器和铝阀芯、铌铁、多元件集成电路存储器、大轴胶片原料、光刻胶用分散液、培养基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为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


  为推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的有关精神,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调整时间相衔接,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20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23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格鲁吉亚、智利、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2020年,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并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和我国过渡期安排,调整特惠税率适用国别。


  2020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五步降税,同时与此相衔接,相应调整其中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9号(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自2019年12月30日起实施。


  公告称,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海关总署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


  公告明确,对仅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可直接提离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检测工作。在企业有紧急需要时,可优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


  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基础上,进一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扩大实施采信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对涉及CC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一、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二、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三、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四、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五、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六、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七、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八、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7号(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


  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起,海关停止对以下人员的培训或者考核,必要时可以提供帮助和指导:(一)从事船舶卫生除害处理、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二)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厂检员;(三)长江驳运船舶的负责人;(四)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人员。


  公告明确,各直属海关对承担进口汽车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汽车检测线是否符合条件不再进行考核。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公告明确,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也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情况下的概要申报。


  公告指出,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实际进境的货物均可采用“两步申报”。


  推广“两步申报”改革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一种模式进行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3号(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1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公告称,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


  公告明确,自公告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公告之日前已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且有效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无需换领注册登记证书,不影响企业办理相关海关业务。2019年11月30日以前有效期超期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再次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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