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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择稿人员: 郑菲    |  发布日期: 2019-12-09   |   访问次数: 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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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本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分别出台了各自领域内的落实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对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作出部署。


  其中,对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电子认证服务和有关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互联网域名服务等18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从减少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改革。


  对于2项实行告知承诺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另行制定发布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同时,《通告》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优化有关贯彻落实措施,推动改革效应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做好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试点范围与期限:


  (一)依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


  (四)自2019年12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部署,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燃气经营许可证优化审批服务”8项内容。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


  方案明确,改革范围是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事项。改革内容包括:(一)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申办;(二)精简许可审批材料;(三)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标准化;(四)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五)依法公示许可事项;(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七)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管理;(八)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管理;(九)加强安全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同时,方案提出了加强安全许可事后监管措施。其中,严惩失信行为方面,方案明确,对承诺具备许可条件但检查发现失信的煤矿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对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其中,围绕促进长三角区域内经济协同融合,《通知》推出了便利跨省企业迁移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3项措施。根据《通知》,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通知》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从税收执法和办税服务两个层面制定长三角区域3张清单,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税收执法层面,在长三角区域制定统一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在办税服务层面,按照“先易后难、高频优先、兼顾实际”原则,制定长三角区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通行清单,并针对清单列举事项制定区域统一的办理指南;同时,在实现电子税务局线上自助办理基础上,编制跨省(市)办理信息报告、涉税信息查询、税收证明开具等线下区域通办事项清单,开设长三角区域通办专窗,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纳税人可就近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意见》要求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明确生猪生产恢复目标是今年要尽快遏制生猪存栏下滑势头,确保年底前止跌回升,确保明年元旦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猪肉市场供应基本稳定;确保2020年年底前产能基本恢复到接近常年的水平,2021年恢复正常。


  《行动方案》提出的产销平衡总体要求是:东北、黄淮海、中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安徽、河南、山东、江西、湖南、湖北、广西)为生猪及产品调出区,要为全国稳产保供大局作出贡献,实现稳产增产;东南沿海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为主销区,自给率要达到并保持在70%左右;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要通过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保证掌控猪源达到消费需求的70%;西南、西北等地区(内蒙古、山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产销平衡区,要确保做到基本自给。各地要分解任务到县(市、区、旗),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围绕上述目标,《行动方案》提出了十八项重点任务。其中,要保障养殖用地,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政策,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用地程序,提高用地取得效率。推进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的,可以不经过开工前的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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