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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9-18   |   访问次数: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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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工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招商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2019〕133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自治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2018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2018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相关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二)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

(三)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二、组织实施

各旗县区工信局会同本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申报材料进行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统一由经信局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于2019年8月12日前报送 科技电子科。报送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六份和电子版光盘。

申报书电子版可在工信部网站>文件法规>文件发布内查询下载。

三、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应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将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开展实地考察,根据考查情况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鼓励各旗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扶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街道(乡镇)建设,加快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四)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的企业和街道,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予以优先支持。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璐瑶,孙瑀晗

联系电话:(0471)4606298

通信地址:金海五金机电城D座3楼303室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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