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呼政办发〔2019〕26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相关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及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
按照国家、自治区文件精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标准、流程及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26号)中“有效期两年”调整为“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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