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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201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退费的通知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9-03   |   访问次数: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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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201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退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及《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18〕251号)等文件精神,将于2019年9月对我市参保单位两项社会保险由于费率降低产生的差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内人社发〔2018〕26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至19%,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二、工伤保险

按照呼人社办发〔2018〕251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风险类别为二类至八类的参保单位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我市于2018年9月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参数配置正式完成之后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按月核定缴费。因此,需要对2018年5月至8月进行降低费率退费。

目前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退费功能已完善,我局已将2018年5月至8月因调整费率多缴单位部分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了退账处理。各参保单位可在单位网上服务大厅打印并认真核对2018年5月至8月退费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然后按照税总发〔2018〕180号文件要求进行退费处理。

2018年度未按时缴费、划账的参保单位不在此次差额调整范围,待单位缴费划账后再行退费。

由于2019年9月的社会保险的缴费通知单变动较大,主要涉及2018年5至8月的费率下调差额调整及2019年度的单位缴费基数差额调整,请各参保单位在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及时认真核对缴退费明细,如有问题尽快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窗口核对调整。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

来源: 五险核定稽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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