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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8-27   |   访问次数: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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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3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好部分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等问题,维护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制度潜力,在既有制度框架内,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落实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

二、政策措施

2019年1月21日前我市接收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区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根据要求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由自治区、市级和承担接收安置任务的旗县区按比例分别承担(具体比例按自治区要求确定)。

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界定,由相应层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负责确认。

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先行垫付个人应缴部分,财政部门据实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相应部门。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照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参保和补缴办理程序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服役和安置证明、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连同花名册一起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本级安置的交驻地的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其他情况退役士兵,属于市本级安置的,持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规定的办理点提出补缴申请;属于旗县区安置的,持所需材料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的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规定的办理点提出补缴申请。各办理点分批分期提交至所属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本级安置的由市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役方式核查无误后,将申请表分别提供给同级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补缴的资金,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统计测算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到当地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该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参保和补缴具体办理流程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社厅、医保局、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操作指南》为准执行。

对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但个人未申请的退役士兵,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根据信息采集情况对未申请人员通过电话予以告知。

(五)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六)政策衔接

我市执行的自治区原有退役士兵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规定为准。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按自治区原有退役士兵补缴费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方法步骤

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引导(2019年8月)。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广泛宣传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怀,宣传社会保险接续政策。利用新媒体、宣传栏、宣传单等方式,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申请办理流程进行公告。

(二)登记补缴(2019年8月至12月)。各旗县区自下而上依据申请登记人数,对符合条件人员欠缴断保情况及需要补缴资金进行统计测算,8月底前上报市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据参保和补缴办理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随时进行分析研判,并予以解决,确保接续工作有序推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建立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用账户和专门受理窗口,确保退役士兵“进一个门、跑一次腿”就能完成申报登记。

(三)总结上报(2019年12月底)。各旗县区将工作完成情况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12月31日前将我市工作情况报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在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推进落实。市、旗县区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社、税务、医保、审计等部门参加,负责会商解决社会保险接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以上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集中办公,负责办理本级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落一人、不错一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的人数、范围、类型,摸清底数、摸准情况;人社和医保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欠缴和断缴情况;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属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情况;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对不符合政策范围的,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做好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方案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旗县区于每周三下午4时前向市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报送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我市将对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适时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对工作迟缓、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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