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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8-15   |   访问次数: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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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最高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实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检察院、工商联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围绕建立健全双方沟通联系机制部署了7个方面的工作任务,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稳健发展。

    按照《意见》要求,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工商联要拓宽沟通协作渠道,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开展专题联合调研等举措,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的需求,优化服务举措。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托12309检察服务平台,畅通民营企业申请法律监督渠道,对工商联反映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司法诉求,特别是涉及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跟踪问效。全区各级工商联要依托工商联官方网站维权投诉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的,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反映和移交。各级检察机关可在工商联设立检察工作室,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维权等工作。

    《意见》强调,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根据法律政策界限,充分听取企业和企业家、律师的建议,全面客观地判断具体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财产与非涉案财产、合法经营所得与违法犯罪所得界限,依法监督有关机关慎重立案、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治“构罪即捕”“入罪即诉”。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充分发挥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非诉调解平台的作用,推行涉企案件联动调解。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共同搭建好非诉调解平台,形成调解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对其中民事部分适于调解、和解的,可以邀请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工商联及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搞好衔接,一体联动。工商联及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调处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要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支持,对于其中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检察人员共同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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