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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3-12   |   访问次数: 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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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我们迎来一批新政,事关企业发展。例如,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日前,国务院公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另有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来看,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国产药品注册初审等。


  下放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护士执业注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


  产业:


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提出了绿色产业发展的重点。


  《目录》共分三级,其中一级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6大类。


  同时,为进一步说明《目录》中各产业的详细情况,七部门还编制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解释说明,逐一说明了《目录》中每个产业的内涵、主要产业形态、核心指标参数等内容。


  七部门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各自领域、区域发展重点,出台投资、价格、 、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着力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


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近日,为发挥标准在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构建中的顶层设计和引领规范作用,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步伐,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制定《工业互联网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


  《建设指南》指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重点研制工厂内网、网络资源管理、边缘设备、异构标识互操作、工业大数据、工业微服务、工业APP开发部署、安全能力评估等产业发展急用标准。其中,研制“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等基础共性标准10项以上,研制“工业互联网时间敏感网络技术要求”、“工业互联网IPv6地址分配技术要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要求”、“工业互联网平台功能架构”、“工业互联网工业APP要求”、“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总体要求”等总体标准30项以上,研制“工业互联网个性化定制分类指南”等应用标准20项以上,推进标准在重点企业、重点行业中的应用。到2025年,制定100项以上标准,重点推进支撑行业应用的标准化工作,基本建成统一、综合、开放的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涵盖工业互联网关键技术、产品、管理及应用需求。形成标准在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与国际先进标准水平保持同步发展的良好局面。


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工作要点》提出,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工作要点》明确了要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优化能源结构、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等9个方面的重要工作。


  其中,生态环境部要求,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多种药品将修订说明书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多则公告,决定将胃痛宁片等3种药品转换为处方药并修订药品说明书,修订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制剂说明书、含头孢哌酮药品说明书。


  《关于胃痛宁片等3种药品转换为处方药并修订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19年第12号)》提出,将胃痛宁片、化痔栓及消栓通络制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调出非处方药目录,按处方药管理,同时对上述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公告要求,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关于修订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19年第14号) 》明确,对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制剂(包括注射剂、片剂、混悬剂、颗粒剂和胶囊剂)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项进行修订。所有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制剂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或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9年4月2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关于修订含头孢哌酮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19年 第13号)》明确,对含头孢哌酮药品(包括注射用头孢哌酮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1∶1)、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2∶1)、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4∶1)、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8∶1)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等项进行修订。所有含头孢哌酮药品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含头孢哌酮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9年4月2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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