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细化措施加强 服务民营企业
本周,我们迎来了多项新政,事关企业发展。例如,银保监会推出23条细化措施,加强 服务民营企业;四部门印发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 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 服务的获得感,银保监会近日向各派出机构及银行保险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持续优化 服务体系、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 风险的关系、加大对 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等八个方面,对落实《意见》精神提出了二十三条细化措施。
例如,《通知》要求,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同时,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 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统一协调,不盲目停贷、压贷,可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其中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化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积极配合各方面坚决破产清算。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19年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筑牢防范系统性 风险底线,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控责任,加强资质管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及时报告发现的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完善合规监督,重视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合规内审。
《通知》通过强化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各条线的监管,加强对中介渠道相关主体的全流程监管,涵盖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利于进一步筑牢防范中介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财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
通知指出,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通知明确了“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限额。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公告》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还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一)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公告》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
产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系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要求、重点内容以及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了推进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是深入推进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治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燃气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城镇燃气使用环节问题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等台账,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公用设施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区进一步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加氯间的安防监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等。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要求,规范化粪池清掏作业,落实安全作业基本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严格化粪池检查和清淤作业。督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在市政设施抢修等工作中,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所使用的乙炔、氧气等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三是加强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城市绿化使用肥料和农药的安全管理,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无危害肥料,确需使用硝酸铵和氧乐果等危险化学品,须按实际需求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超量囤积。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记录和监管,严防泄露、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高毒和剧毒的农药。
四是强化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乙炔等易燃易爆品,以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有害材料在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
近日,商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发展平台经济成效较好的千亿级商品市场,推动上下游产业和内外贸融合,形成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商品流通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三大任务:一是构建平台生态,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加强分类引导,促进商产融合。三是发挥集聚优势,推动协同发展。
支持方面,《意见》提出,推动各类 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创新 产品,加大对民营、小微商户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担保、质押、保险和征信等服务,更好为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提供 支持。鼓励结算规模大、频次高的商品市场,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提升市场支付结算现代化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