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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十二举措促就业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2-15   |   访问次数: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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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

  《意见》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积极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十二个方面,提出多项具体政策举措。

  《意见》提出的这些具体政策举措包括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年)”,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地区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咨询、信息、项目、培训、融资、孵化、开业、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到2021年组织3万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1年)以上。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常住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精准录入信息系统并适时更新。企业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等。

  此外,《意见》明确,从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并要求各地区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首席记者 张昊文)

 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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