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这些政策关乎你的“钱包”、信用与安全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1/3 15:00:42 | 浏览次数: 9751
上周,我们迎来了一批新政。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还能再使用3年;会计、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将受到联合惩戒;岁末年初,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财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多项个税优惠政策的相关细节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年终奖优惠政策还能再使用3年到2021年12月31日。
通知还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信用:
关于印发《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2部门联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决定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
备忘录列明了21种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行业惩戒,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等。
根据备忘录,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44个部门近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经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一)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者违法数额较大;(三)在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证明和资料;(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
备忘录公布了42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等。
《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明确,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管理办法》称,交通运输部通过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将红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联合奖惩。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积极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在行业各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应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安全生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类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深入细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通知强调,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要突出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全面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冲击地压等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深化防火灾、防窒息专项治理,严防节日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突击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气柜等重点部位安全管控,节日期间动火等特殊作业实行升级管理,确保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等冬季防护措施执行到位。要强化途经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后果区的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排查,落实管道企业日常巡护措施,严格审批监督管道周边施工作业,严防乱挖乱钻引发管道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结合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深化工贸企业冶金煤气、高温熔融金属、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冬季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严禁恶劣天气违规强行施工,严防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等事故。要严格节日期间停产停工的高危企业安全监管,严把煤矿、化工、烟花爆竹等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岁末年初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近日,工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岁末年初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安全防范各项措施落实。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层层细化责任,强化部门联动,狠抓民爆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对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存在“四超”现象、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监管,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督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风险防范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最大限度地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督促企业针对秋冬季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对照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期间发现的共性问题隐患,重新组织全面摸底,逐一排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通知强调,要强化液态硝铵和天然气使用管理,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具有液态硝铵、煤改气、油改气项目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督促其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要装置、重点部位强化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及时发现装置、设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制定有效应对措施,保证安全运行;要把防止气体、液体、油料泄漏和管控点火源作为防范事故的关键环节,有效落实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对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凡是风险管控措施不完善、不到位的,要督促其立即组织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停用。
产业发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最新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第1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第2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第3项“禁止违规开展 相关经营活动”和第4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针对当前 领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为防范出现重大风险,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现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的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从行业分类看,有9个行业超过了10个事项,其中,制造业有26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项,批发和零售业11项, 业11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项。对于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要以实现奶业全面振兴为目标,优化奶业生产布局,创新奶业发展方式,建立完善以奶农规模化养殖为基础的生产经营体系,密切产业链各环节利益联结,提振乳制品消费信心,力争到2025年全国奶类产量达到4500万吨,切实提升我国奶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意见》明确了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一是加快确立奶农规模化养殖的基础性地位。支持农户适度规模养殖发展,积极发展奶牛家庭牧场。支持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重点生产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奶酪等乳制品。强化养殖保险和贷款等支持。二是降低奶牛饲养成本。大力发展优质饲草业,将粮改饲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奶牛养殖大县,支持内蒙古、甘肃、宁夏等优势产区大规模种植苜蓿。三是提高奶牛生产效率。完善良种繁育体系,扩大奶牛生产性能测定范围,支持养殖和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奶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四是做强做优乳制品加工业。提高乳制品竞争力,发展适销对路的低温乳制品,支持和引导奶酪、黄油等干乳制品生产。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提高市场占有率。五是促进养殖加工融合发展。支持加工企业反哺奶农,采取加工企业与奶农相互持股等形式,建立互利共赢的纽带。整顿生鲜乳收购秩序,监督签订和履行规范的生鲜乳收购合同。六是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探索建立地市级的生鲜乳收购第三方质量检测中心,支持奶业大县、企业和有条件的奶农自建乳品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健全乳品质量标准体系,提升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七是推动主产省(区)率先实现奶业振兴。奶业主产省(区)制定实施奶业振兴工作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力度。八是大力引导和促进乳制品消费。加大奶业公益宣传,倡导科学饮奶,培育国民食用乳制品特别是干乳制品的习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工信部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虚拟现实产业发展划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虚拟现实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链条基本健全,在经济社会重要行业领域的应用得到深化,建设若干个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突破,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成效显著的典型示范应用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创建一批特色突出的虚拟现实产业创新基地,初步形成技术、产品、服务、应用协同推进的发展格局。到2025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整体实力进入全球前列,掌握虚拟现实关键核心专利和标准,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虚拟现实骨干企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大幅提升,产业综合发展实力实现跃升,虚拟现实应用能力显著提升,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
《指导意见》从核心技术、产品供给、行业应用、平台建设、标准构建和安全保障等6大方面提出了发展虚拟现实产业的重点任务,包括突破近眼显示技术、感知交互技术、渲染处理技术和内容制作技术等4类关键核心技术,丰富整机设备、感知交互设备、内容采集制作设备、开发工具软件、行业解决方案和分发平台等6类产品有效供给,推进虚拟现实技术产品在制造、教育、文化、健康、商贸等5类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建设共性技术创新、创新创业孵化、行业交流对接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标准规范体系建设、重点标准研制、检测认证等工作,加强虚拟现实系统平台安全防护以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
《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近日,工信部印发《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下称《行动计划》),提出以融合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我国的产业优势,优化政策环境,加强行业合作,突破关键技术,夯实跨产业基础,推动形成深度融合、创新活跃、安全可信、竞争力强的车联网产业新生态。
《行动计划》将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分阶段实现车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第一阶段,到2020年,将实现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跨行业融合取得突破,具备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实现特定场景规模应用,车联网用户渗透率达到30%以上,智能道路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升。第二阶段,2020年后,技术创新、标准体系、基础设施、应用服务和安全保障体系将全面建成,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和5G-V2X逐步实现规模化商业应用,“人-车-路-云”实现高度协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继续暂停受理新设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下列情形除外:
(一)全额使用中央或者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稀土矿预查、普查或者必要的详查项目,凭下达预算文件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项目结束后注销探矿权。勘查发现稀土矿资源的,应在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办理注销手续,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进行管理。
(二)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的稀土勘查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的稀土开采项目。
《通知》还明确,申请新设钨矿采矿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新设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同等条件下依法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给予支持。新设稀土矿、钨矿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采矿权,不得分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