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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特别重大事故罚款最高达1亿元

选稿人员:刘磊   |   发布日期:2021/6/11 17:58:28   |   浏览次数: 1657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6月11日,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达到1亿元。

    近二十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八成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回顾了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的成效。现行安全生产法2002年制定,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是2002年,当年死亡大约14万人,现在已降至去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起数高峰期是2001年,当年发生事故起数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下降幅度88.6%。

    宋元明认为,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一个下降趋势,但是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现在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宋元明介绍说,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次《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宋元明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少数企业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利益,就必然严重损害其他正规守法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因此,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也是对合法守信市场主体的保护。

    多项制度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此,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做了进一步解读;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刘伟说。

    宋元明表示,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本法顺利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以实际行动让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彰显生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的向往,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 责任编辑:冀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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