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五花八门 严守红线安全出行
选稿人员:刘磊 | 发布日期:2021/4/25 9:28:55 | 浏览次数: 1575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四次酒驾醉驾在同一地点被查,酒后驾车刚出停车场当场被抓,违法百次记分过千被吊销驾照……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全面普及,百姓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升,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仍然频发,并且形式多样、五花八门。为此,《法治日报》记者盘点了近年来海南省部分交通违法案例,涉及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撞飞护栏连碰两车
肇事逃逸拘留15日
2月6日21时许,海口市世纪大桥发生一起机动车与交通护栏相撞,继而撞击两辆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造成3辆小汽车不同程度受损、交通护栏损毁,无人员伤亡。
事发后,肇事驾驶人当场弃车逃离现场。海口交警支队龙华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第一时间询问另外两名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紧急调取监控录像,并联合多警种连夜开展案件线索搜集、追踪肇事驾驶人逃逸去向等侦查工作。
最终,海口交警成功锁定肇事逃逸驾驶人。迫于警方压力,2月7日15时许,肇事逃逸的驾驶人主动来到海口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
经调查核实,事发当晚,驾驶人黄某婷驾车由得胜沙路返家途经世纪大桥时,一时分神致使车辆方向偏离撞上世纪大桥的中间隔离护栏,被撞飞的护栏又碰撞上对向驶来的两辆小轿车。事发后,黄某婷由于当时内心十分恐惧,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选择当场弃车逃离现场。
经检测,已排除黄某婷酒驾、毒驾嫌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据此,海口交警对黄某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并处15日行政拘留。
两年四次无证酒驾
危险驾驶被判拘役
2020年7月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交警在英州镇英海大道路段设卡盘查时,一辆琼B号牌的小轿车发现前方有交警执勤,突然停了下来,交警快步上前检查,刚一打开车门,一股浓重的酒味便扑鼻而来。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林某王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后经对他抽取的静脉血液进行送检,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林某王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交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林某王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已有三次酒驾违法行为。早在2018年10月18日,林某王曾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陵水交警并处罚款3500元的处罚。
处罚后的林某王并没有收敛,2019年1月17日,林某王无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陵水公安交警并处罚款35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19年10月29日,林某王无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陵水公安交警并处罚款35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据了解,在两年内,在同样的路段,穿着同样的衣服,林某王4次的交通违法行为皆被同一组执勤民警查获。而这一次,陵水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林某王的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林某王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酒后挪车当场被查
没上马路也算酒驾
2月17日20时30分许,三亚交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男子饮酒后驾车从三亚湾某酒店地下停车场驶出,停在酒店出口处等待代驾。
三亚交警天涯大队交警路管员依法对驾驶人董某军进行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经检测,驾驶人董某军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得知自己涉嫌醉酒驾驶,董某军备感疑惑。他声称自己只是把车从地下停车场开到酒店出口等待,没有把车开到公共道路上行驶,不能认定是饮酒后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驾驶人坐在了驾驶位上,发动了车辆且上道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要达到一定的数值,就可以认定为酒后驾车。”现场交警路管员向董某军解释道,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随后,交警路管员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董某军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董某军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三亚交警依法吊销董某军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百次违法记分过千
屡教不改吊销驾照
2019年8月2日上午,东方市交警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指令,利用“路长制”勤务模式和信息共享平台,依托防控体系于当日16点30分左右在园区三路成功拦截预警车辆鄂C×××99的小轿车。
经现场执法队员检查该车辆驾驶人陈某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发现其行驶证逾期未年检,便将该车辆暂扣在紫轩停车场。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逾期6年未年检、交通违法累计280次、记分1346分、罚款53690元。
据了解,此前为查获此车,十堰公安高警支队竹山大队民警曾到该车车主原籍所在地竹溪县公安局蒋家堰派出所调查,然而陈某早已举家外迁多年,杳无音信,该车也未在当地出现过。
随后,十堰警方发现该车自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29日期间,在海南省东方市有多条违法记录。民警迅速与东方市警方取得联系,并发去协查函,请求协助查获该车。据介绍,该车是十堰市违法记分最多的车辆,是辆不折不扣的交通“霸王车”。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据此,东方交警对陈某处以罚款2000元、强制收缴报废车辆、吊销驾驶证、满两年后重新报考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
无证驾驶套牌废车
心存侥幸终落法网
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无证的、套牌的、驾驶报废车辆的,各种违法都会遇到,但在某一个司机身上同时检查到这三种违法行为,实属罕见。2021年1月19日,五指山公安交警就查到了这样一位“违法王”。
五指山公安交警毛阳中队接到车辆预警布控指令:根据系统预警提示,一辆涉嫌套牌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出现在五指山毛阳镇辖区,请求迅速布控查获。
经现场询问调查和系统查询,民警发现这辆号牌为琼D的大货车经常出现在毛阳镇的什稿村附近,民警推断此车应该从琼中县过来的,才会经过什稿村,于是经过3天的蹲点和巡逻,终于发现了此车的踪影,并在海榆中线182KM+300M将此车截获。
截获后,民警们发现驾驶车辆的王某竟有三种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无证+套牌+驾驶报废车,民警随即将嫌疑人王某传唤至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并现场查扣套牌货车。
经审查,王某承认其驾驶的D牌大货车系其自己购买,且明知自己的车已达到报废期限,但是他认为自己开车大多在农村偏僻地方行驶,不会被交警查获,不料还是被交警部门截获。
王某对其无证驾驶套牌报废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五指山公安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85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法规集市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老胡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汽车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出行安全造成了一定隐患。
交通事故高发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汽车驾驶人员漠视交通法规,违法行驶,或酒驾醉驾、或冒牌套牌、或超速超载、或乱闯红灯,形形色色、花样翻新。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给许多家庭和个人带来巨大痛苦和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法宝,是安全行驶的保障。因此,汽车驾驶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心存侥幸、麻痹大意,要在头脑中时刻紧绷交通法规这根弦,确保汽车始终行驶在法治轨道之上。这不但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胡勇)
责任编辑: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