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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共享单车等押金应当日退还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3/20 15:07:11   |   浏览次数: 861


  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而对于收取押金的上限,《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同时,对预存资金也有限制。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在备受关注的押金退还问题上,《办法》明确,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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