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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

选稿人员:郑菲   |   发布日期:2020/1/6 10:13:22   |   浏览次数: 2603


 银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通知指出,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通知明确了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负责人免责情形方面,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本行所设定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对相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人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经办人员及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管理人员免责情形方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在责任认定中可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商业银行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小微企业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


       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不得免责情形方面,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不得免责:借用小微企业业务流程、产品为大中型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存量小微企业自然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除外);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与企业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的;在授信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在授信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接受企业经济利益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特殊情形下的问责要求方面,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有证据证明,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使、教唆或命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且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即使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视具体情形,可对该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同一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贷款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相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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